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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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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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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1-2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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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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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1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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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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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1〕3号
武汉市黄陂区长岭东风水泥砖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116MA4HY6W80H、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鄢建平 、地址: 黄陂区长轩岭街东风村鄢家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你砖厂进行洗砂生产,污染周边环境。
2020年11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位于黄陂区长轩岭街东风村的武汉市黄陂区长岭东风水泥砖厂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的洗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0年11月20日);武汉市黄陂区长岭东风水泥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市黄陂区长岭东风水泥砖厂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11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鄢建平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黄陂区长岭东风水泥砖厂制砂设备收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0年12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长岭东风水泥砖厂土地租赁合同五份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砖厂有陈述申辩权。此外,你砖厂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砖厂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中“(二) 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2确定。我局对你砖厂作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千壹佰伍拾元整(9150.00)。
你砖厂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砖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砖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