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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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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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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3-2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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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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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3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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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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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航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NBFJ9C、法定代表人:周锐、地址:黄陂区横店街后湖北路以东岱黄高速以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位于黄陂区横店街后湖北路以东岱黄高速以西武汉市航兴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混凝土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28日);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0年12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武汉市航兴达工程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海珀信评字(2020)第1231号):现场相片等资料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百分值大于20%小于40%),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总投资额(20630100.00元)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叁佰零壹元整(206301.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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