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2021〕5号

2021-05-28 11:24
发文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字号
陂环罚字〔2021〕5号
发文日期
2021-05-12 11:0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4406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1〕5号

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6MA4K21MN40、法定代表人:刘泽学、地址:黄陂区蔡店街双河村彭家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员到位于黄陂区蔡店街双河村的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通过机械碎石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灰尘,采取水管冲洗的时候产生废水,还有洗砂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废水,废水经过4个沉淀池处理后排向厂区旁边水渠,该渠道最终流向梅店水库水岸线以下的农田内,导致该处农田存贮了大量石屑固体废弃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1年3月23日);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3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3月23日);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剑华承诺书;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剑华身份证照片;武汉市朝顺千和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听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此外,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八十五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十二)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裁定”表12 确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一大队(黄陂)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武汉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