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树湾砂厂(左克江):〔2021〕 12号

2021-07-16 11:20
发文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字号
陂环罚字〔2021〕12号
发文日期
2021-07-12 16:4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5013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1]12

檀树湾砂厂(左克江):

左克江身份证:411*************7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518,局环境监察员到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鲁台八里村的檀树湾砂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区砂石堆存处未进行覆盖和设立围挡。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1518日);现场照片(20215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2021年5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524)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本局于2021611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二十七)罚款幅度的裁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总表一: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70000.00)

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