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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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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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7-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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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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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5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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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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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1] 12号
檀树湾砂厂(左克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8日,我分局环境监察员到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鲁台八里村的檀树湾砂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区砂石堆存处未进行覆盖和设立围挡。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1年5月18日);现场照片(2021年5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2021年5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24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厂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二十七)罚款幅度的裁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总表一: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我分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你厂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分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