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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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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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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7-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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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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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5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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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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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1〕7号
武汉珅通建筑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C、法定代表人:段珅、地址:黄陂区蔡店街双河村彭家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位于黄陂区蔡店街双河村彭家田的武汉珅通建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洗砂项目已建成并投产,但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1年3月25日);武汉珅通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2021年3月25日);武汉珅通建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3月25日);武汉珅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珅居民身份证照片(2021年3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31日)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听字〔202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此外,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总表1”、“总表2”、“(十五)《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表15确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一大队(黄陂)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武汉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