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水务局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1-08-09 10: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1-5310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 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 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 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 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3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 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5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 罚 |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6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7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8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
项目未开标、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处理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