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清单

2021-08-09 10:20
发文单位
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1-08-09 10:2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5310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   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   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    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项目未开标、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