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2021]9号

2021-08-25 16:05
发文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文字号
陂环罚字[2021]9号
发文日期
2021-07-21 16:0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5467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CY8951、法定代表人:王晴、地址:黄陂区长轩岭街短岭村上店湾1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员到位于黄陂区长轩岭街短岭村上店湾的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碎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21年4月9日);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4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晴身份证照片(2021年4月12日);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武汉悦达元平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照片(2021年7月9日)。

本局于2021年7月12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此外,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二) 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2确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碎石加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零肆元整(7204.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一大队(黄陂)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武汉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