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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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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环罚字〔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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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11-2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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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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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6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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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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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1〕13号
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20226740、法定代表人:岳世军、地址:黄陂区横店街百花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7日,我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公司位于黄陂区横店街百花村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场区堆料场未进行遮盖,未采取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1年9月17日);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1年9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9月17日);武汉山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世军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喻志豪身份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1年9月28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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