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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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政〔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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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05-1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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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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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3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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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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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黄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总则
建立健全黄陂区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区直部门单位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黄陂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党政同责,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区直各部门单位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辖区内各单位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人民群众的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乡)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附件1)。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起草,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实施。预案中涉及网信安全的密件,可与平件分开装订。
部门应急预案是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为应对本部门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街道(乡)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而制定。街道(乡)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大型会议、会展、旅游、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并发布实施。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应急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保障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区长、区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副区长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协助救援工作。在区长的领导下,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应急管理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助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27-61001675。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专委会和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4)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调度全区应急队伍、专家队伍建设。
(5)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委办应急管理工作组职责:
(1)分别承担区应急委办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
(2)督促做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队伍与专家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物资装备储备等工作。
(3)完成区应急委、区应急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办分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负责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任组长。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内设洪涝灾害、气象、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以下简称专委会)。
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内设工矿商贸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雨雪冰冻灾害、燃气和城区桥梁隧道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能源)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内设综合卫生事件;农业农村事件(事故)等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内设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区应急委专委会主任由区应急委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委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委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具体详见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陂应急委文〔2022〕1号)。
专委会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
(2)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
(4)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
(5)负责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6)完成区应急委、区应急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委会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是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委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牵头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1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矿商贸事故。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
(4)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工业园区及规模以上企业工业事故;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6)区公安分局:负责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踩踏事件;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民爆安全事故。
(7)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区财政局:负责将应急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
(10)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事故。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
(13)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等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15)区商务局:负责限额及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商贸安全事故。
(16)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区文化场所、文化系统所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乡村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区文旅系统所属公共体育活动场馆安全监管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安全事故;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18)区国资局: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20)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国网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
其他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委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由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
2.3.2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衔接配合。如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变更,由继任单位或部门继续履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区应急委办备案,并定期更新。
专委会是负责本辖区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
各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相应的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履行各专项指挥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及辖区内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委办、专委会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区应急委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应急委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区应急委工作要求和部署,会同住建、园林等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承办具体编制工作,并纳入辖区城乡建设规划体系。
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疏散。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街乡、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督促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街乡、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街乡、各单位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区应急委及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区应急委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特别是高危行业要逐步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区应急委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创新改革中的中坚作用。
建立健全各类志愿者组织,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志愿者培训,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1)区人民政府和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区应急委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区应急委办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街乡、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预警和报告工作。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 区应急委(办)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委办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委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区应急委(办)发布(或解除)四级(一般)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且须报市应急委办备案。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其发布的预警信息效力即时生效,区应急委(办)及时予以转发。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期间,街道(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3.1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办)、区专委会、街道(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接到上级发布的一级、二级、三级预警后,区应急委(办)、区专委会、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除采取4.3.1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办报告。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上报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办报告,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区应急委办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应急委办报告情况。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街乡、各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上报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应急委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区应急委办在向市应急委办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应急委办报告情况。
紧急情况下,突发事件发生后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平台上报、并报送书面信息。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事发单位、所在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向区应急委及区应急委办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区属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所属单位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及事发地单位和区应急委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区)应急委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在境外发生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属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请求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区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区专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乡)办事处的突发事件;街道(乡)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指挥协调;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要求报告市应急委办的同时,区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现场指挥、督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请求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区应急委(办)及区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区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职责、专业分工配合市应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办)、专委会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区应急委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办)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上级人民政府设立并统一指挥,区应急委领导及成员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6.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6.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请示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配合上级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重要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事发地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根据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适时联系省、市驻黄陂区单位和驻黄陂区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及时以区应急委的名义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应急委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应急委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单位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委会同区委宣传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新闻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的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门报请市委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区应急委会同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牵头部门及区属单位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经报上级批准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治安交通、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区应急委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组织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以保证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办,由区应急委办汇总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上报市应急委办。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相关机构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底之前对本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委书面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上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事发地街道(乡)具体组织实施。
区应急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区应急委办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乡)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乡)、社区(村)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共青团、志愿者团体、红十字会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6)应急专家。区应急委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区应急委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救援物资储备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区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及各单位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减灾委办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区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活物资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
区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街道(乡)、社区(村)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必要时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必要时报请市急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协调辖区医院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建设、城管、消防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公安交管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及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
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
区科技和经信局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1)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系统。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区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各街道(乡)也要建立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区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区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医疗服务等。
(1)区应急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编制修订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各街道(乡)应急预案应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仿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驻区企业总体应急预案要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并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本区政府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企业主管机构及企业所在地街道(乡)相关部门。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区应急委办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开展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街道(乡)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综合性、专业性的应急演练。
(3)街道(乡)要组织辖区内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8.2预案审批与衔接” 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本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橱窗、板报、横幅、文艺汇演等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
(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乡)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街道(乡)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级别,给予责令其改正、行政处分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修订,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陂政〔201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陂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黄陂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一、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
序号 | 突发事件类别 | 区专项应急预案 | 应急主管部门 |
1 | 自然 灾害 |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2 |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区气象局 | |
3 |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4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5 |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园林和林业局 | |
7 | 雨雪冰冻灾害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
8 | 事故 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9 | 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
10 | 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
13 |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
14 |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
15 | 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16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8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9 | 社会火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0 | 公共 卫生 事件 |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21 | 新冠肺炎疫情 | 区卫生健康局 | |
22 |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23 |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24 | 社会 安全 事件 | 舆情事件 | 区委宣传部 |
25 |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26 |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 区财政局 | |
27 | 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事件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
28 | 粮食供应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展改革局 |
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
序号 | 突发事件类别 | 区专项应急预案 | 应急主管部门 |
1 | 自然 灾害 | 城市渍水应急预案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2 | 农业农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3 |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园林和林业局 | |
4 | 事故 灾难 事故 灾难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5 | 公共汽车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
6 |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
7 | 地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长江水域(黄陂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黄陂海事处 | |
9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通大队 | |
10 | 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
11 | 水利基础设施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
12 | 绿化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园林和林业局 | |
13 |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管执法局 | |
14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15 |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6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民用爆炸物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18 | 踩踏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19 | 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
20 |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21 | 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22 | 通讯基础设施事件应急预案 |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23 |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
24 | 公共 卫生 事件 |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25 | 预防接种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
26 | 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27 | 社会 安全 事件 |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
28 |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统战部 | |
29 | 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统战部 | |
30 | 涉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统战部 | |
31 |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32 | 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金融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