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办关于印发黄陂区社区应急服务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2-21 12:00
发文单位
武汉市黄陂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区应急委办〔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2-21 12:0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1223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黄陂区社区应急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黄陂区社区应急服务站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黄陂区社区应急服务站管理工作,健全应急处置制度机制,激励广大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区各社区应急服务站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社区应急服务站,是指在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基础上,整合人员、物资、场地等资源,并通过市、区考核验收的社区应急服务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和社区应急服务标准站(以下简称标准站)。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职能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社区应急服务站开展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及技能培训;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各社区应急服务站的建设、管理、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社区应急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加强社区安全风险隐患基础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上报社区内小餐饮、小门店、小作坊等小微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居民楼栋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抢救伤员、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等力所能及的工作,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处置赢得宝贵时间;

(三)应急队伍能力提升。吸纳辖区民兵、物业工作人员、退伍军人、下沉党员、企业安保力量等组建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水平能力的应急救援员,定期开展各类应急演练,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

(四)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结合社区居民结构和辖区灾害风险点,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培训、防灾减灾宣传、应急救援实操,全方位向居民普及安全应急知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指派一名业务指导员(一般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加强对示范站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培训;社区应急服务站站长原则上由社区书记(主任)兼任是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站内全面工作;社区应急服务站副站长由站长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站内日常数据汇总、信息上报、综合协调和物资器材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  社区网格员是推进本社区安全风险网格化治理的中坚力量,负责网格内隐患排查、信息上报、预警提示等,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常备应急队伍原则上以社区民兵、安保队员为主体组成,除站长、副站长以外,还应配备3-6名常备应急人员,其中:设置物资器材管理员和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各1名。常备应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救援能力,主要负责辖区内灾害事故先期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执行跨社区任务时,应服从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八条  应急志愿者队伍主要吸纳民兵、物业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下沉党员、企业安保力量等群体,按照示范站不少于100人、标准站不少于50人的标准组建,建立人员信息台账,按照处置类型、专业类别分成应急抢险、交通运输、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等若干小组,社区也可结合实际组建其他工作小组。

第四章  站房管理

第九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应设置在便于紧急出动、覆盖全域的点位,并在醒目位置悬挂“XX社区应急服务站”标牌,向居民公布应急服务电话。

第十条  房间和场地应满足值守备勤、物资储备、宣传教育以及应急车辆停放、紧急疏散等基本要求,办公场所应相对集中(在社区办公场所内或邻近社区办公场所),便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室应设置在1楼便于取用的位置;应急车辆应就近停放在值班备勤室附近便于出动的位置。

第十一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应注重统筹社区综治中心、警务室、微型消防救援站的视频监控、通信设施等,推进“大应急”联动中心建设,实现社区应急服务站扁平化管理。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集中管理、分类存放、便于应急、节约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应急装备物资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室主要储备个人防护、灭火、破拆、侦检、救生、医疗及其他应急装备,不得储备与应急处置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仓库应当保持通风、干燥、整洁,确保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无鼠害,配备灭火设施。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员要经过岗位培训方可上岗,熟知各类应急装备物资的数量、质量情况,做到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应急物资出入库制度,填写《应急物资出入库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破损、缺失、污染的应急物资不得入库。

第十七条  定期维护库室卫生、保养应急装备器材、清点库存物资;因维护保管不善导致装备器材丢失、损坏、霉变、锈蚀的,损耗的装备器材由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充。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社区应急服务站装备器材清点,并将情况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每年对各社区应急服务站装备器材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检,抽检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才能驾驶应急救援车辆,严格按照驾驶员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条  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车辆应随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器材无损坏丢失;定期检查车况及随车器材,出现故障及时维修;车辆在非应急状态下应停在指定的应急车辆停放区。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车辆钥匙应由专人保管,车辆的动用需经社区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驾驶应急救援车辆做与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日常巡查。摸清本网格内风险源分布情况,建立网格内安全生产信息台账,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处置巡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二)信息上报。密切关注本网格内突发事件信息,按照《黄陂区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和现场处置工作规范》要求的信息报送范围和要求,上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在“应急管理综合平台”上报有关信息。

(三)宣传预警。加强辖区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对重点 “五类人员”开展入户安全宣传;关注上级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并通过网格群、QQ群、微邻里、电话、宣传栏、小喇叭等方式及时向网格内居民推送。

第二十四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应及时处置辖区网格员上报的风险隐患,主动协调隐患责任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如无法协调整改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街道; 街道无法协调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第二十五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要充分利用好应急管理综合平台,实现线上信息采集和线下隐患治理同步开展,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章  值守备勤

第二十六条  示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标准站实行24小时响应备勤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常备应急队伍要遵守《应急值班备勤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同辖区消防救援小站的通信畅通,开展经常性巡查,负责辖区突发事件处置,保证日常值守备勤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常备应急队伍在值守备勤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辖区应急预案和本岗位职责任务;

(二)熟悉安全防护基础知识、各类火灾扑救措施及其他灾害事故基本处置措施;

(三)熟练穿戴灭火防护服、防毒面罩等常规个人防护装备;熟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该携带的装备器材;

(四)熟练操作配备的预警、防护、灭火、急救、破拆、救生及其他常用应急救援器材;

(五)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紧急疏散区和主要单位、重点部位基本情况;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有序疏散周边群众,引导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第九章  联防联勤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要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防联勤机制,联合开展综合应急处置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督导社区常备应急队伍战备拉动每季度不少于1 次。

第三十条  保持应急指挥调度通信畅通,接受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况动员应急志愿队伍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应急志愿者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十章  培训、演练和比武

第三十二条  社区常备应急队伍按照培训计划和工作安排参加市、区、街道组织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规划全区基层培训、演练和比武计划,并每年组织实施1次竞赛比武活动;街道、社区根据上级计划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级培训、演练和比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按照分级培训、分类培训原则,落实安全培训制度:

(一)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社区应急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网格员、常备应急队员开展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人员、常备应急队员、应急志愿者开展装备使用、自救互救技能及安全常识等内容的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社区应急服务站每季度组织队员开展初期火灾处置、自救互救技能、应急救援等专项训练不少于2次;

(四)社区依托社区应急服务站、应急志愿者及第三方专业应急救援培训机构对社区居民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常识培训。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街道、社区组织社区应急服务站常备应急队伍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面资格证书,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的方式,围绕“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10·13国际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月”等重要时节,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应急演练:

(一)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规划全区综合应急演练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二)各街道办事处针对辖区灾害风险分布特点,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

(三)各社区要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动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七条 广泛吸纳辖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岗位大练兵。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度组织1次全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大比武。

第三十八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要结合应急演练,及时修订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章  考评奖惩

第三十九条 社区应急服务站要充分用好应急管理综合平台功能,及时上报应急处置、应急培训、应急宣传、应急演练以及隐患排查处置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制定《黄陂区社区应急服务站考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社区应急服务站日常、半年、年度考核机制,定期通报社区应急服务站运行情况。

第四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军事机关战备建设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社区应急服务站采取常态化的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管理,每月至少抽查1次社区应急服务站,查看装备完好情况、应急车辆使用维护情况、值班备勤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确保社区应急服务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十一条区应急管理局、区军事机关战备建设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社区应急服务站在比武竞赛、应急处置、风险排查中工作突出的,年度综合考评评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特别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与各级表彰。

第四十二条对因履职不尽责、工作懈怠导致灾害事故损失扩大,以及群众反复投诉满意度低的社区应急服务站,区应急委办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把社区应急服务站建设作为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将社区应急服务站日常运维经费纳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装备保养、物资更新、训练演练、宣传培训等,具体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