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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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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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2-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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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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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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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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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陂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黄陂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黄陂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事项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上级机关受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对下级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对辖区内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
第五条 受理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向政策制定机关核实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调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调查。
政策制定机关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调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应当结束调查。
经调查,受理机关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且政策制定机关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受理机关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第八条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后,将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告知举报人情况、向社会公开情况等有关资料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