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2025-01-20 10:16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鄂武陂知法裁字〔2024〕03号
发文日期
2025-01-20 10:1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02298
主题分类
其他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武陂知法裁字〔202403



请求人:陶传冶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76-5-1111

被请求人:武汉酷路威汽车部件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水岸·沁园69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柯尊友 

案由:“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专利号:ZL202320434207.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241125日,本局收到请求人陶传冶就其“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专利号:ZL202320434207.4)”的实用新型专利与被请求人武汉酷路威汽车部件销售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材料。本局经过审查请求人提供的材料,于20241128日立案。本局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2024124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举报文件,并在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水岸·沁园691单元102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因请求人不便参加口头审理,我局于20241227日向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双方寄送提供证据质证意见的通知书,于202516日收到回复。   

经合议组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陶传冶为辽宁铱铼铂锐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辽宁铱铼铂锐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诉称武汉酷路威汽车部件销售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和授权,销售Atorack通用简易车顶行李架夹具(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在淘宝及天猫网的Atorack旗舰店进行销售,有一定销量。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1.专利持有者营业执照;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文本;

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4.侵权产品购买记录邮寄记录;

5.产品实物比对照片。

被请求人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

2.销售的涉案产品;

3.答辩书。

被请求人辩称:其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以及双方质证确认的证据,本局查明:

一、涉案专利“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专利号ZL202320434207.4,申请日为202338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77日,该专利目前有效。

二、调查审理过程中,经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认可,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全面覆盖原则比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外侧爪具(1)、夹具支撑座(2)、调节垫片(3)、连接块(4)、固定螺栓(5)和锁紧螺栓(6)

夹具支撑座(2)与外侧爪具(1)平行相对设置,且夹具支撑座(2)通过锁紧螺栓(6)与外侧爪具(1)固定连接,夹具支撑座(2)与外侧爪具(1)之间设有调节垫片(3),且调节垫片(3)套设在锁紧螺栓(6)上,夹具支撑座(2)的外侧面上部设有连接块(4),且连接块(4)通过固定螺栓(5)与夹具支撑座(2)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侧爪具(1)的外侧面上部沿长度方向均匀的设有两个腰型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具支撑座(2)的外侧面上部沿长度方向均匀的设有两排螺纹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紧螺栓(6)端部穿过外侧爪具(1)上的腰型孔之后,与夹具支撑座(2)外侧面上末排的螺纹孔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块(4)的截面为L型。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块(4)的短边侧面沿长度方向均匀的设有两个通孔。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螺栓(5)的端部穿过连接块(4)上的通孔之后,与夹具支撑座(2)外侧面首排的螺纹孔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侧爪具(1)内侧面底部沿长度方向加工有沟槽。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节垫片(3)的厚度为2mm50mm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与涉案产品对比)

四、经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具有如下主要区别特征:

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夹具支撑座2”、“连接块4”和“固定螺栓5”,且其“夹具支撑座2”的上方是通过“固定螺栓5”来固定“连接块4”。涉案产品内侧爪具是一体成形的完整部件,包括竖直端和水平端,不具有拆分性,中间也没有“固定螺栓5”。涉案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中的“夹具支撑座2”、“固定螺栓5”和“连接块4”这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两者不构成相同。

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比:涉案产品仅在内侧爪具的竖直端上具有一排螺纹孔,该螺纹孔是与锁紧螺丝固定连接,并不具有两排螺纹孔。两者不构成相同。

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45对比:涉案专利的L字形连接块的一端用于与车顶行李框安装,另一端用于底部的夹具支撑座2通过固定螺栓5安装。通过L型的结构,配合其长槽孔与下端的夹具支撑座2连接,可上下调节;涉案产品没有L型的“连接块4”,涉案产品中的内侧爪具竖直端和涉案专利中的“夹具支撑座2”功能不同。涉案专利中的“夹具支撑座2”不仅具有夹持功能,还用于支撑和安装上部的“连接块4”,且该安装关系是依靠“固定螺栓5”来完成。涉案专利采用分体件形式设计,根据说明书附图和其各个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安装顺序,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先将夹具支撑座2与外侧爪具通过锁紧螺栓6锁紧后,再将带有连接片4的车顶行李框通过固定螺栓5安装到夹具支撑座2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安装快捷性,且安装好之后可以调节车顶行李框的高度和调节各个安装点位之间的平衡。涉案产品横截面内侧爪具的水平端为“一字型”,涉案产品是直接安装好整个内侧爪具后,再将车顶行李框直接安装到内侧爪具的水平端上,其内侧爪具不能上下调节。涉案产品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多个技术效果,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不构成等同。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并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涉案产品与专利(“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专利号ZL202320434207.4)不构成侵权。

综上,对请求人有关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销售Atorack通用简易车顶行李架夹具的行为未侵犯名称为“一种固定车顶横杆与车顶行李框的夹具(专利号:ZL202320434207.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对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方文斌

    主 审 员:廖文诣

    参 审 员:徐  莹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6



     书 记 员:王玮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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