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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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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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6-03-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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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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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6-0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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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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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武市监〔2026〕6号以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现将黄陂区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筹管理年度计划。区局相关业务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计划,按照确定的时间、频次和比例,及时承接、发起并完成有关抽查任务,加强对各市场监管所抽查业务指导。落实“全年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个体工商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不低于0.3%”的目标,坚持“能联合尽联合”原则,将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合并实施,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迎检负担。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事项,按现有方式严格落实。年度计划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鼓励将更多监管业务纳入双随机范围,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积极创新智慧监管。各单位须全流程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实施抽查,严禁“平台外操作”,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精准管理、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夯实数据基础。创新智慧监管手段方式,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能够采取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尽可能压减现场检查,实现对经营主体智慧无感监管。
三、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发起抽查任务时,全面应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严格落实《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沙盒”监管实施方案》,对“信用沙盒”内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做到无事不扰,适当降低抽查比例或不纳入抽查范围,确保同一年度不重复抽查。探索非现场检查、柔性执法、信用惩戒缓冲等包容审慎监管措施。
四、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部署要求,严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制度,原则上所有抽查检查均应通过武汉市双随机移动端开展,规范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实现信息双向交互,提高抽查规范化水平。涉及专业领域需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依法委托并加强指导监督,严禁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五、及时公示检查信息。年度抽查计划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重新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情形外,应当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渠道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衔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请各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抓好计划落实。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区局信用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张芳 联系电话:61008026
附件:黄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黄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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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主体 (区级) |
责任科室 |
实施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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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所有开业经营主体 |
个体工商户 0.3%;农民专业 合作社0.3%(其中,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使用人等相关经营主体不低于3%,专利相关经营主体不低于1%) |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由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信用监管科、知识产权科 |
7-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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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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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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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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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 |
不低于1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价竞科 |
11月底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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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经营者 |
不低于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1月底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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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不低于8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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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行为检查 |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单位 |
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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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 |
1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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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非车检类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除车检机构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不低于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4-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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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 |
不低于5%(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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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律所) |
1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知识产权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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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认证获证组织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检查 |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 |
不低于1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4-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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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不低于3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4-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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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不低于5%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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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10% |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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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1.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资格和条件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4.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1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信用监管科,知识产权科 |
4-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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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重点纤维生产企业,购销、承储、使用单位 |
7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市计标院参加 |
产品质量科 |
全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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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重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单位;经营性服务单位;学生服使用单位 |
5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市计标院参加 |
产品质量科 |
全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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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设备监督 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不低于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特设科 |
5-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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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本级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 |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
不低于2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特设科 |
5-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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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计量监督检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1月底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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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授权机构 |
不低于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1月底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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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不少于50批次 |
市局组织抽查 |
产品质量科 |
11月底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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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能源计量审查 |
企业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产品质量科 |
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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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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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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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所有开业经营主体 |
企业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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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查由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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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科、知识产权科 |
7-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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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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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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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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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直销行为检查 |
1.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2.直销活动的检查 3.公示信息检查 4.登记事项检查 |
直销企业 |
30% |
市局检查 |
价竞科,信用监管科 |
12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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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1.拍卖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检查 2.检查拍卖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检查拍卖活动中是否存在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4.公示信息检查 5.登记事项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者 |
5%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科 |
4-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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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检查 5.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查 6.在用计量器具检查 |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 |
5%;其中A类1%,B类15%,C类30%,D类10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食品生产科,价竞科,质量科,信用监管科 |
10-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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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7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1.连锁餐饮企业和门店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企业不低于80%、个体工商户不低于50% |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
餐饮科、信用监管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