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6-04-09 16:09
发文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6-03-31 16:0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6-0734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武市监〔2026〕6号以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现将黄陂区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筹管理年度计划局相关业务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计划,按照确定的时间、频次和比例,及时承接、发起并完成有关抽查任务,加强对各市场监管所抽查业务指导。落实全年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个体工商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不低于0.3%的目标,坚持“能联合尽联合”原则,将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合并实施,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迎检负担。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事项,按现有方式严格落实。年度计划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鼓励将更多监管业务纳入双随机范围,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积极创新智慧监管各单位须全流程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实施抽查,严禁平台外操作,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精准管理、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夯实数据基础。创新智慧监管手段方式,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能够采取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尽可能压减现场检查,实现对经营主体智慧无感监管。

三、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发起抽查任务时,全面应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严格落实《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沙盒”监管实施方案》,对“信用沙盒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做到无事不扰,适当降低抽查比例或不纳入抽查范围,确保同一年度不重复抽查。探索非现场检查、柔性执法、信用惩戒缓冲等包容审慎监管措施。

四、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部署要求,严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制度,原则上所有抽查检查均应通过武汉市双随机移动端开展,规范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实现信息双向交互,提高抽查规范化水平。涉及专业领域需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依法委托并加强指导监督,严禁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五、及时公示查信息年度抽查计划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重新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情形外,应当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渠道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衔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请各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抓好计划落实。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局信用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张芳            联系电话:61008026

附件:黄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31


附件


黄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类别

检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主体

(区)

责任

实施时间

1

登记事项检查

全覆盖

所有开业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

0.3%;农民专业

合作社0.3%(其中,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使用人等相关经营主体不低于3%,专利相关经营主体不低于1%)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由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信用监管、知识产权

7-11月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全覆盖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全覆盖

公示信息检查

全覆盖

2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

不低于1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价竞科

11月底前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经营者

不低于5%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1月底前

4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不低于8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

12月10日前

5

广告行为检查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单位

5%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

12月10日前

6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

1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

12月10日前

7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非车检类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除车检机构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

不低于5%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4-11月

8

商品条码检查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

不低于5%(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2月10日前

9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律所)

1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知识产权

12月10日前

10

认证获证组织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检查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

不低于1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4-10月

11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不低于3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4-10月

12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不低于5%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2月10日前

13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10%

区局发起,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2月10日前

14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1.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资格和条件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4.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10%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信用监管科,知识产权科

4-9月

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重点纤维生产企业,购销、承储、使用单位

70%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市计标院参加

产品质量科

全年

16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重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单位;经营性服务单位;学生服使用单位

50%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市计标院参加

产品质量科

全年

17

特种设备监督

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不低于5%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特设科

5-11月

18

对本级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不低于25%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特设科

5-11月

19

计量监督检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5%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1月底前

2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授权机构

不低于5%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1月底前

2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不少于50批次

市局组织抽

产品质量科

11月底前

22

能源计量审查

企业

5%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产品质量科

10月底前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23

登记事项检查

全覆盖

所有开业经营主体

企业0.5%

企业抽查由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信用监管科、知识产权科

7-11月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全覆盖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全覆盖

公示信息检查

全覆盖

24

直销行为检查

1.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2.直销活动的检查

3.公示信息检查

4.登记事项检查

直销企业

30%

市局检查

价竞科,信用监管科

12月10日前

25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1.拍卖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检查

2.检查拍卖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检查拍卖活动中是否存在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4.公示信息检查

5.登记事项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者

5%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网监科,信用风险监管

4-12月

26

1.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登记事项检查

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检查

5.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查

6.在用计量器具检查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

5%;其中A类1%,B类15%,C类30%,D类100%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食品生产科,价竞科,质量科,信用监管

10-12月

27

2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连锁餐饮企业和门店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不低于80%、个体工商户不低于50%

市局发起,下派各区局检查

餐饮、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