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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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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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1-05-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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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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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1-47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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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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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过程,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室,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视音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全过程记录:
(一)实体大厅受理收件、现场勘查和发证环节,应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或携带执法记录仪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二)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通过截图对电子数据实施记录;
(三)形式要件审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批决定等环节,应通过行政执法文书、会议纪要、拍照、截图等方式实施记录。
第五条 在现场勘查环节,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重点摄录现场环境、现场人员言行举止、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以及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 审批科和勘验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建立目录清单,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做好备份。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现场勘查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行政许可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涉及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社会听证,当事人对审批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案卷,应长期保存。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按照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设备配备、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案卷修改、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无特殊原因导致个人未开启执法记录仪;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