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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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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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2-0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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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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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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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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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282项) 本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所涉条文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标线等设施施工的审批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9项。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标线等设施施工的审批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9项。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3 | 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自有或租赁证明或者协议)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有效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5 | 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的运输企业资质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市城管执法委 |
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区行政审批局 | 评级机构 |
9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11 |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12 |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13 |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14 |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15 | 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检测机构 |
16 | 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检测机构 |
17 | 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检测机构 |
18 |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 |
19 | 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检疫部门 |
20 | 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 船舶水上拆解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21 | 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 船舶水上拆解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22 | 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23 |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 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24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设计单位 |
25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设计单位 |
26 |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27 |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28 |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29 | 林权证或有效林木权属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申请人提供 |
30 |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1 | 涉及树木移栽、修剪、砍伐的,需提交树木生长影响通风、采光,严重影响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以及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濒临死亡的证明材料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2 | 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7号)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3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证明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7号)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4 | 相应的资金、人员、技术的证明材料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7号)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5 | 证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材料 |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6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37 | 检验检疫证书,《检疫要求书》 |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38 | 证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有效文件和材料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的核发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省人大第九次会议通知并公布,2014年9月25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3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40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水务和湖泊局提供 |
41 | 申请用水计划调整理由的证明材料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42 | 养殖证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43 | 水域环境检测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
44 | 法人代表证书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5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46 | 知识产权证书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47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6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48 | 农药经营场地、仓库设施和其它资料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6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9 | 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50 | 实地检疫的检疫报告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51 | 法人代表证书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2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53 | 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54 | 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55 |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56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57 | 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58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59 |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60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61 | 仪器设备和设施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2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3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64 |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65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66 | 仪器设备和设施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7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8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69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 | 区行政审批局 | 黄陂区中医医院或人民医院 |
70 | 参加有培训资质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1 | 繁育种苗所用原种及繁殖材料的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2 | 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3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4 | 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及承包合同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区行政审批局 |
76 | 种畜禽引种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7 |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兽医技术人员材料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78 |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及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材料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9 | 经营场所、仓库产权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章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0 | 兽药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章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1 | 职称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章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2 | 生产场所产权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3 | 专职防治人员的最终学历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4 | 技术职称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5 | 相关人员的健康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疾控中心 |
86 | 免疫证明或免疫标记信息资料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7 | 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或其他免疫(消毒)证明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8 | 野生动物报检应出示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相关证明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89 | 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在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国务院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规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令第536号)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90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国务院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规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令第536号)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91 | 相关人员健康证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国务院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国务院规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令第536号)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疾控中心 |
92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3 |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94 | 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学历、职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95 | 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疾控中心 |
96 | 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97 | 实地检疫的检疫报告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98 | 法人代表证书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99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100 | 固定场地使用证明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总局第1号)第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1 | 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格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第八条、第九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02 | 学历证书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第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 |
103 | 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4 | 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场地消防安全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第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消防部门 |
105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第三项 | 区行政审批局 | 房管部门 |
106 | 房屋安全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份检测机构 |
107 | 房屋消防安全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108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第三项 | 区行政审批局 | 会计事务所 |
109 | 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第 18 号)《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资格颁发证书的部门) |
110 | 房屋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第18号第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证明 |
111 |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第18号)第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112 | 剩余财产处理决定及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7号,注销登记规范指引第三项第四条的规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提供 |
113 | 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6号第四条的规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人事部门或村委会 |
114 | 房屋产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6号)第一项的规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5 | 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6号)第一项的规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6 |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6号)第一项的规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117 |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6号)第一项的规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118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119 | 身份证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举办者、变更校长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20 | 学历证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举办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变更校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毕业院校 |
121 | 资金证明(银行存款单)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举办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分立合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银行 |
122 | 学校资产、校长、教师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局 |
123 | 拟任校长的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校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局 |
124 | 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办学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5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设立及变更办学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126 | 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法人组织资格,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政审材料等) | 民办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阶段,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127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师资格条例》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局 |
128 | 户口、居住证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师资格条例》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129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遗失补办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 2、《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 第十五条 。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3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4 | 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5 |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6 |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7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8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39 | 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0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十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1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执业地点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执业地点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3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新增诊疗设备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 ;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新增诊疗设备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 ;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5 | 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6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7 | 变更执业地点的单位,需提交由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认可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放射诊疗设备及工作场所相关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3、《湖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6]37 号)第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8 | 《医师资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第十条; 6、《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49 | 《医师执业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第十条; 6、《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0 | 医师技术职称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第十条; 6、《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1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证明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第十条; 6、《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2 | 主检医师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以及武汉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证明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第十条; 6、《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二、三、四、五、六; 3、《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武卫[2005]29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31 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4 | 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证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二、三、四、五、六; 3、《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武卫[2005]29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31 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5 | 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执业证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二、三、四、五、六; 3、《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武卫[2005]29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31 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6 | 培训证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二、三、四、五、六; 3、《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武卫[2005]29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31 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7 | 药剂负责人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药品管理员技术职称证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二、三、四、五、六; 3、《武汉市卫生局转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武卫[2005]29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将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31 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第 308 号)第三十五条第; 3、《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30 号)第九条第一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 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 52号)附件 2 (一)第 50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59 | 有关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第 308 号)第三十五条第; 3、《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30 号)第九条第一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 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 52号)附件 2 (一)第 50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0 | 有关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主席令第 308 号)第三十五条第; 3、《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30 号)第九条第一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 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 52号)附件 2 (一)第 50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1 | 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2 | 业主单位的请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体部门 |
163 | 申请人对于修缮工程所在区域的所有权属证明 | 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2、《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4 | 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资质证书 | 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2、《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体部门 |
165 |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3、《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166 | 文物借入单位及证明材料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体部门 |
167 | 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三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及复审意见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体部门 |
168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第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69 | 身份证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70 | 经营场所证明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第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1 | 营业执照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72 | 身份证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73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175 | 电影放映设备检测报告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设备供应商 |
176 | 营业执照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10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77 | 身份证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10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78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10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11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180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11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81 | 身份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部2015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七、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82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83 | 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84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文化部2015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七、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85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86 | 有效身份证明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文化部2015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七、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87 | 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19条;《文化部2015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七、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188 | 演出场地证明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文化部2015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七、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9 | 营业执照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90 | 身份证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91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修订版)第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19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修订版)第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
194 | 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95 | 身份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196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7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资格证书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98 | 专项体育设施、设备清单及质量检验合格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质监部门 |
199 | 卫生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00 | 救生员资格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体部门 |
201 | 公共责任保险单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保险机构 |
202 | 营业执照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03 | 身份证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204 | 营业执照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05 | 身份证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206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7 | 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8 | 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文体部门 |
209 | 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210 |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
211 | 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 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第二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卫生厅 |
212 | 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第二十六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13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十一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4 |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十一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卫生厅 |
215 | 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十一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十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卫生厅或区行政审批局 |
216 | 因机构校验不合格而注销的,因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校验)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以延续的,停业超过1年(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的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一条; 2、《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三十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17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三十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二十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二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卫生厅 |
218 | 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改)第三十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二十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第二十三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19 | 医师离岗备案超过两年的,申请取消备案时应提供主要医疗机构出具的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相关证明 | 医师离岗备案(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0 | 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 | 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备案(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局 |
221 | 申请人的身拟执业机构的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2 | 执业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3 | 具有规定注销注册情况的证明 | 医师注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当事人 |
22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5 | 湖北省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6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证明(或累计2年在武汉市三甲医疗机构进修相应专业的合格证明)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7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228 | 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9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 | 【法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3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产权证明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2 | 相关人员专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3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34 | 相关人员学历证书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 |
235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补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36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3、《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37 |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核发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 |
238 | 职称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核发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9 | 房屋产权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核发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0 |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换发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 |
241 | 职称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换发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2 |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换发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 |
243 | 房屋产权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4 |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学历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教育部门 |
245 | 职称证书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6 | 执业资格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7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48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补证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4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注销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50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6、《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251 | 住所使用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6、《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2 |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253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会计事务所 |
254 | 住所使用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5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6、《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6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隶属企业主管部门,区行政审批局 |
257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隶属企业主管部门 |
258 | 住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9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税务部门 |
260 | 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61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隶属企业 |
262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公司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税务部门 |
263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隶属企业 |
264 | 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 因公司分立申请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65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税务部门 |
266 | 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67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 |
268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69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 |
270 | 合伙企业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 合伙企业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 |
271 | 经营场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2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公司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6、《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 |
273 | 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 因公司合并申请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74 | 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75 | 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76 |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机关,区行政审批局 |
277 | 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一);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一、三(四)、四(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78 |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9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8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8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282 | 与服务类型相对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部门,建设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