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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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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政〔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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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2-07-19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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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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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74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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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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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政〔2012〕5号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按照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为了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已在前川、盘龙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在全区符合条件的街乡镇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等的要求,我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0.8元/吨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范围和时间。全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和河流取水)向城镇排水管网(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征滠口街、横店街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他街乡镇征收事宜另行通知。
三、征收主体。我区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区水务部门。受区水务部门的委托区内有关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为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区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区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征收办法。城镇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中: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区水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区水务部门委托污水处理企业代收,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表计量征收;无表计量的必须装表计量;对拒不安装水表,故意损毁计量水表或倒拨水表,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征收;无法安装水表又未使用水泵者,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B——86)定额标准110升/人日核定。
五、征收管理。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镇污水处理费。不按期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区水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征收单位所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六、本公告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