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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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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政〔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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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2-07-2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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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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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74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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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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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政〔2012〕25号
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报请批复〈武汉临空经济区刘店单元用地控制规划〉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武汉临空经济区刘店单元用地控制规划》(以下简称《用地规划》)。规划范围东至汉口北小商品市场,西至盘龙一路,南至府河,北至后湖,总用地面积7.67平方公里。
二、《用地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是武汉市北部新城组群和武汉临空经济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应充分结合武汉市北部新城组群规划要求和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发展实际,重点建设集商业贸易与商务休闲、现代居住社区、公共服务与市政公用设施于一体的功能板块,使之成为武汉临空经济区重要的商业中心、汉口北部的生产性服务积聚地、具有滨河滨湖特色的生态宜居新社区。
三、严格执行《用地规划》确定的“一核、三轴、四区”的规划结构、“五线”控制划定和商业服务、道路交通、生活居住等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内容和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该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必须优先确保区域性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立足整合区域核心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塑造滨河滨湖风貌特色。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用地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为积极指导该区域具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你单位应抓紧组织编制该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批,同时开展市政工程专项规划设计。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