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8-02-07 00:52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陂政〔2015〕14号
发文日期
2015-08-04 06:5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74173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陂政〔201514

 

 

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56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时间安排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14121日,接收时间从2014121日开始,到20151月底以前接收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推迟接收)。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安置办法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移交,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市、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年度安排工作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至安置计划出台的当月为止。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对退役时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以及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本人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本人不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选择按照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201111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省、市、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办法予以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发放三个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一并发放。

四、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依法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新安置政策顺利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置政策,帮助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解答政策疑惑,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勇于开拓,自主创业。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扩大“订单式”教育培训范围,积极协调配合省、市跨区异地教育培训,探索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异地培训模式,确保政策知晓率、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毕业证或者结业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挂钩机制。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市级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责承担,确保教育培训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要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在201510月底之前足额发放到位。

(三)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区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拟订计划,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双向选择,实行“阳光”安置。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纠正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保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在待安置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安排工作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对接收安置单位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专项经费和适当工作经费,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热情为退役士兵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572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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