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陂政〔2015〕31号
|
发文日期 |
2016-01-05 07: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0-74178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陂政〔2015〕31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革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借助公用事业平台,在前川城区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本着先行先试、平稳推进的原则,首先实行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其它街乡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区城管委是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队承担。
四、区城管委委托黄陂凯迪水务有限公司,在对前川城区供用水服务对象(居民)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一)由凯迪水务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凯迪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管收费部门直接收取。
五、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建设银行、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六、本区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七、区城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凯迪水务有限公司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区城管、财政部门与凯迪水务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八、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城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
十一、本通知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地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附表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地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一 |
居民 |
3元/月/户 |
二 |
单位 |
|
(一)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
4元/月/人 |
(二) |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
1元/月/人 |
(三) |
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 |
4元/月/人 |
三 |
商业及服务业 |
|
(一) |
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
累计制收费 |
1、经营面积100㎡(含100㎡)以下的部分 |
3元/月/经营面积㎡ |
|
2、经营面积100㎡—200㎡(含200㎡)的部分 |
2.5元/月/经营面积㎡ |
|
3、经营面积200㎡—1000㎡(含1000㎡)的部分 |
2元/月/经营面积㎡ |
|
4、经营面积1000㎡—5000㎡(含5000㎡)的部分 |
1元/月/经营面积㎡ |
|
5、经营面积5000㎡—10000㎡(含10000㎡)的部分 |
0.8元/月/经营面积㎡ |
|
6、经营面积10000㎡—50000㎡(含50000㎡)的部分 |
0.5元/月/经营面积㎡ |
|
7、经营面积50000㎡以上的部分 |
0.3元/月/经营面积㎡ |
|
(二) |
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
15元/月/户 |
(三) |
集贸(农副)市场 |
20元/月/摊位(个) |
(四) |
旅店业 |
10元/月/床 |
(五) |
餐饮业 |
|
|
1、酒店、餐馆等 |
20元/月/桌 |
|
2、早点、排档及其它等 |
50元/月/户(2元/日/户) |
(六) |
美容美发、游艺室 |
50元/月/户 |
(七) |
娱乐休闲业(含歌舞厅、保健行业、网吧、影剧院等) |
|
|
1、经营面积2000㎡以上 |
1300元/月/户 |
|
2、经营面积1000㎡—2000㎡(含2000㎡) |
1000元/月/户 |
|
3、经营面积500㎡—1000㎡(含1000㎡) |
500元/月/户 |
|
4、经营面积500㎡以下(含500㎡) |
300元/月/户 |
(八) |
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
30元/月/辆(台) |
四 |
房屋建设项目(全区范围内) |
12元/建筑面积㎡ |
五 |
其他未列项目 |
120元/吨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