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2018-02-07 00:52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陂政〔2015〕31号
发文日期
2016-01-05 07:1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74178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陂政〔201531

 

 

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革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自201611日起,借助公用事业平台,在前川城区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本着先行先试、平稳推进的原则,首先实行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其它街乡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区城管委是我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队承担。

四、区城管委委托黄陂凯迪水务有限公司,在对前川城区供用水服务对象(居民)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一)由凯迪水务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凯迪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管收费部门直接收取。

五、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建设银行、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六、本区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七、区城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凯迪水务有限公司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区城管、财政部门与凯迪水务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八、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城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

十一、本通知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施行。

 

附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地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51124

附表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地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居民

3//

单位

 

(一)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4//

(二)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1//

(三)

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

4//

商业及服务业

 

(一)

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累计制收费

1、经营面积100㎡(含100㎡)以下的部分

3//经营面积

2、经营面积100㎡—200㎡(含200㎡)的部分

2.5//经营面积

3、经营面积200㎡—1000㎡(含1000㎡)的部分

2//经营面积

4、经营面积1000㎡—5000㎡(含5000㎡)的部分

1//经营面积

5、经营面积5000㎡—10000㎡(含10000㎡)的部分

0.8//经营面积

6、经营面积10000㎡—50000㎡(含50000㎡)的部分

0.5//经营面积

7、经营面积50000㎡以上的部分

0.3//经营面积

(二)

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15//

(三)

集贸(农副)市场

20//摊位(个)

(四)

旅店业

10//

(五)

餐饮业

 

 

1、酒店、餐馆等

20//

 

2、早点、排档及其它等

50//户(2//户)

(六)

美容美发、游艺室

50//

(七)

娱乐休闲业(含歌舞厅、保健行业、网吧、影剧院等)

 

 

1、经营面积2000㎡以上

1300//

 

2、经营面积1000㎡—2000㎡(含2000㎡)

1000//

 

3、经营面积500㎡—1000㎡(含1000㎡)

500//

 

4、经营面积500㎡以下(含500㎡)

300//

(八)

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30//辆(台)

房屋建设项目(全区范围内)

12/建筑面积

其他未列项目

120/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6日印发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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