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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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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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1-11-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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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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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2-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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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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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武政办〔2021〕107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区职转办同意,现将我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黄陂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附件2:黄陂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二批)
黄陂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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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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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律师恢复执业 |
黄陂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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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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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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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注销执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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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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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其他职业证明 |
律师申请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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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律师事务所申请 设立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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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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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合伙所入伙、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
黄陂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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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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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无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和残疾等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黄陂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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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身份证明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现护照与原登记的护照为同一人,现护照、台胞证与原登记的身份证为同一人 |
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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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证明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到账 |
黄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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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黄陂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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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社保补缴、养老保险漏保补缴 |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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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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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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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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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机事保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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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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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
区级行政 主管部门 |
区级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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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黄陂区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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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审批 |
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
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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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黄陂区应急管理局 |
黄陂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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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黄陂区文化和旅游局 |
黄陂区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