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水务和湖泊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
地 址: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22号
邮 编:430300
法定代表人:汤全胜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黄陂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武汉市黄陂区供排水设施管护中心)
地 址: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22号
邮编:430300
单位负责人:郑立新
为加强我区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武汉市黄陂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武汉市黄陂区供排水设施管护中心)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区水务和湖泊局本级可以实施的黄陂区行政区域内涉水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水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水资源、湖泊、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河道采砂、排水、污水、供水、节水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水事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法实施水事纠纷裁决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五)对各街道执法中心的水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跨街道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内开展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单位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五)按黄陂区政府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已经赋权各街道的水行政处罚事项不在委托范围之列。
(六)委托不免除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四、委托期限
2024年8月8日至2029年8月7日。
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水行政监督检查委托书
委托机关: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
地 址: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22号
邮 编:430300
法定代表人:汤全胜
受委托单位:黄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地 址: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22号
邮 编:430300
单位负责人:倪晨
为加强我区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监督检查权,委托给武汉市黄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代为行使。
一、委托范围
负责区水务和湖泊局本级可以实施的黄陂区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管、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工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我区范围内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管;
(三)承担区级(即区级审批项目)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的核定和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依法对委托范围内的在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对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督促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六)对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水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线索登记、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和立案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整改的情况复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三、委托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四)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内开展的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单位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五)委托不免除委托机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四、委托期限
2024年8月8日至202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