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522号)要求,结合黄陂区实际,现将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供应试推行“用地清单制”
“用地清单制”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项目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事项。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及出现新的行业技术规范,应当对原评估(普查)结果进行复核,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新“用地清单”管理意见,在供地时一并提供给用地单位。
二、“用地清单制”的组织实施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用地清单制”工作总体统筹,并对拟出让宗地地质灾害、矿产压覆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能评、人防工程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影响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应急管理局:对拟出让宗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水务和湖泊局:对拟出让宗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意见;提出对地块供水、排水设施及周边供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的意见。
区气象局:对拟出让宗地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拟出让宗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影响评价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拟出让宗地涉及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园林和林业局:对拟出让宗地古树名木普查及保护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区城管局:对拟出让宗地内及周边现存燃气设施情况,提出地块内及周边燃气设施保护、迁改、项目用气连接点、路由等相关的管控意见及要求。
区供电公司:对拟出让宗地用电、配套供电设施及配电站的出具管控意见及要求。
经论证可免评的事项,由具有该事项审查管理权限的部门认定,视同已完成该事项评价评估。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的,主管行业部门可结合实际向其他行业部门征询意见,其它非常规性事项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再行研究会商确定。
三、工作程序
(一)明确供应地块,发起“用地清单”。区土地储备中心将拟供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宗地位置、规划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出具管理意见,提出“用地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要求,结合宗地相关事项评估、调查成果,依职能提出各自意见和要求,填写“用地清单制”意见反馈表(附件2),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至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汇总管理意见,形成“用地清单”。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附件1)提交至区土地交易中心。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交付“用地清单”。区土地交易中心将“用地清单”增加入挂牌文件,并在与企业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将“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审批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事项,确有必要增加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用地清单制”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依照本方案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确定一名联络人对接负责“用地清单制”相关工作。
(二)深化改革协同。各部门要有效对接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改革措施,聚合改革叠加效应,释放改革政策红利, 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项目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督、各负其责”的原则,压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