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24年6月30日前,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下放到本辖区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级下放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三、年检内容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年度公益活动情况;年度交流与合作情况;接受监督及表彰情况;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办理。为方便全省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已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具体填报步骤见“年度检查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2024年度)(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除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新版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2025年度);
5.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本届负责人名单(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以上名誉职务、理事、副理事等);(单位、个人)会员名册;
6.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册。
六、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向备案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备案机关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七、有关要求
(一)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备案机关。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社会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接受年检,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年检材料内容进行网上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网上登录入口:https://mzt-shzz.chutianyun.gov.cn:8001/shzz/login.jsp),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异常活动名录”。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年检咨询电话:027-61002937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百秀街183号区民政局四楼407室
附件: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