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毅盛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直接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2025]424号),但你公司未在该地址办公;于2025年9月11日向你公司注册地址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静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2025]424号),快件派件均未成功,退回我局。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当事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等规定,在黄陂区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2025]4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