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我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销售、加工及购买长江野生鱼类行为,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禁渔范围(长江黄陂段自2020年7月1日起十年禁渔期,长江通江支流滠水河、府河黄陂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社会公众举报有关违反禁渔规定捕捞、销售、加工长江野生鱼类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应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农业农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
3. 举报情况经农业农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流程
1.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区农业农村、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61860113。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110。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12315。
2. 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涉及使用地笼、迷魂阵、“绝户网”、“电毒炸”和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移交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涉及市场销售、加工制作长江野生鱼类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办理。
3. 举报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至15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盖章反馈给区禁捕办,作为举报奖励依据。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2. 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3.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对义务人员发现线索不及时上报,转由他人举报以谋取奖励的,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处分。
(二)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给予举报人每例50、100、200元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如下:
1. 在禁渔区设置地笼、迷魂阵、“绝户网”等进行非法捕捞举报对象属实的,每例奖励下限为50元。
2. 发现在农贸市场、餐饮场所、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经营者销售、采购、加工制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或市场经营主体使用招牌、广告带有“江鲜”“河鲜”“野生鱼”等字样的,每例奖励为50元。
3. 发现利用渔船(或其他类型船只)等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每例奖励标准为100元。
4. 发现在禁渔区使用“电毒炸”等方式偷捕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给予奖励200元。
发现线索属非法捕捞行为,构成犯罪案件的,奖励下限为200元,上限为500元。具体执行标准视犯罪情节轻重而定。对1—4条具体奖励金额,由区农业农村、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禁捕办审核后有效。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至区农业农村部门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四)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监督管理
(一)由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陂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