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纪检监察机关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08-13 08:5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8214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复查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党纪处分申诉复查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对申诉问题进行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申诉人一份。
4.对案件的复议复查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一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二)政务处分申诉复查
1.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2.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变更、撤销政务(纪)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人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