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