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溺亡起纷争 依法调解获赔偿

2021-03-10 16:33
来源: 区司法局

意外溺亡起纷争  依法调解获赔偿

六指街李守斌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3日下午15时许,新洲区汪家集街村民蔡某(系黄陂区某养殖合作社雇佣人员)在合作社承包的鱼塘喂鱼时不慎溺水。该合作社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警,黄陂区公安分局六指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搜救,于10月14日凌晨1时许将蔡某救上岸。经法医现场勘查确认,蔡某系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蔡某的家属数人到养殖合作社要求巨额赔偿,现死者家属与该养殖合作社就死亡赔偿引起纠纷,多次协商无果。死者的妻子和儿子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六指街领导指派李守斌调解工作室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蔡某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养殖合作社否认存在责任,但表示愿意给予60万元补偿费。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诉求后,调解员李守斌一方面积极安抚蔡某家属的情绪,劝其冷静处理问题,不要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及时向双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蔡某虽未与武汉某养殖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何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未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后,又积极劝导双方,本案系意外伤害,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根据相关赔偿标准,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有点偏高。蔡某妻子常年身患疾病,以务农为生,上还有年迈的母亲,家庭条件比较困难。调解员说完后,将养殖合作社负责人拉到一边去做思想工作,劝其再在赔偿数额上再加30万元,养殖合作社负责人考虑了一会,表示同意赔偿90万元。最后,调解员提出一个调解方案,养殖合作社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玖拾万元整,此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其它合理费用。赔偿款项支付后,死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养殖合作社主张权利,蔡某亲属考虑了一会也表示认可。随着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双方终于放下沉重的心理包袱,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该养殖合作社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玖拾万元整,此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其它合理费用。赔偿款项支付后,死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养殖合作社主张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般作为特殊侵权纠纷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进行赔偿,但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