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生、陈某双与某供电公司的经济损害赔偿纠纷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黄某生、陈某双夫妇在长轩岭街狮子山村从事淡水鱼养殖,2020年8月20日鱼池出现大面积翻塘死鱼现象。黄某生、陈某双称,鱼塘总面积十五亩,此次死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0万元。黄某生认为本次鱼池翻塘死鱼现象系某供电所电力不足、电压不稳,导致鱼池增氧机不能正常运行增氧所致,而某供电所负责人则认为黄某生鱼塘死鱼与其供电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经济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黄某生和陈某双便四处上访求助。2020年11月17日此纠纷由辖属街、信访办委托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供电所方态度强硬,坚持认为此事件与供电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生则情绪激动,拿出村民反映电压问题的情况说明书和当时鱼池死鱼及测量电压的照片,强调村民长期反映电压低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和鱼池损失有必然的关系。随后又拿出医院诊治报告,声称自己脑内有肿瘤急需此笔款救命,一家人就靠这个养殖维生,今年鱼池惨遭损失,很明显是由于电压低,而供电所长期不重视不解决,不及时应对措施,实行电改导致翻塘死鱼的严重事实,损失的是他家的切身利益,必须合理赔偿,对方如再不解决此次赔偿事宜就同对方负责人同归如尽……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黄某生的情绪也不好,调解选择暂停。调解员调整思路,把面对面的调解改为背对背的沟通。一方面同电站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定责标准,虽然供电不能明确与鱼池死鱼有直接的关系,但村民长期反映电压低而供电方未能实施整改也是事实,不能排除供电影响增氧机正常运行而导致缺氧死鱼的间接关系。请供电方负责人也要站在对方角度去考虑问题,最终供电方负责人同意向单位打报告申请给予对方7万元的经济补偿,但申请能否通过有待回复。
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黄某生的激动情绪,调解员找到从他妻子陈某双作为沟通的突破口,首先安抚好对方的情绪,请其务必要劝其丈夫先去看病,莫要因为冲动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违法事情,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去找到解决的方法。观其情绪稳定,再同其分析鱼塘死鱼可能存在的种种因素以及法院处理案件的流程和定责标准,其当场就表示不会去法院上诉,之前也曾报警以及和相关部门反映,协商太久也没个结果,自己实在是没办法了。如果对方态度好些自己要求也会降低一些,只要求对方赔偿15万鱼苗和投食费用,人工和其它成本都不要了。此时其态度已有大的改观,让其先行回家静待消息。
在等待消息期间供电方负责人告知审批未获通过,公司领导和相关法务管理部门认为给予补偿过高,只能给予2万补助。而另一方当事人黄某生的妻子陈某双也来到工作室哭诉丈夫不愿去看病,在家筹集火药,怕自己拦不住他,真的闹出事情来,调解员先安抚陈某双先行回去加以劝阻,而另一方面工作室负责人找街道相关领导商量是否给予当事人黄某生、陈某双酌情帮扶对策。最后经多次同供电所领导见面沟通后,供电所方同意给予35000元补助,在与街分管领导充分商量,考虑黄某生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下,由街道相关单位协调给予25000元的经济救助。
2020年12月1日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前往工作室进行第二轮调解,由于补偿金额与黄某生、陈某双的要求相差过大,为降低情感对立,减小分歧,这次调解员特别邀请了调解团队律师参与到调解中,为黄某生讲解了一场生动的法律知识课程,使他明白不能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不要将有理变无理,去触碰法律的底线,接着调解员又以同类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其最终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至此,一场有可能引发民事转刑事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一番耐心沟通与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某供电公司补偿黄某生、陈某双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黄某生、陈某双不得就此纠纷再提出任何要求。
二、鉴于黄某生、陈某双已有损失及家庭实际困难,由街道及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救助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元)。
三、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各不反悔,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损害赔偿纠纷,造成此次经济损害的可能因素很多,不便于明确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由于各方处理不及时,导致矛盾最终升级。此次纠纷调处中,当事人黄某生一度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理事务持怀疑态度,加之又检查出身体疾病,冲动之下差点做出不可挽回的过激行为。调解此类案件,一是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介入组织协调处理。二是律师参与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品牌调解工作室和街道、信访对接,共同商议对策,通过情、理、法、的合理运用,最终使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