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运遭损失人民调解获赔偿

2021-09-07 15:18
来源: 区司法局

车辆停运遭损失人民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10时30分许,李某驾私家车经前王线枣林村路段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租赁网约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的网约车定损后,维修费用由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迅速完成理赔。张某租赁的网约车维修长达15天,张某认为李某造成网约车不能正常营运,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向李某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李某认为停运损失费用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但保险公司对张某网约车在修理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所造成的损失却拒绝赔偿,声称停运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要通过法院判决才能进行理赔。现张某与李某就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发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向前川街胡炳基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事实后,李某认为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自己没有任何赔偿责任,让张某起诉保险公司。调解员及时了解到矛盾争议的焦点,于是向双方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从保险公司了解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依据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关于停运损失的条款约定,停运损失不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内。车辆维护停运损失属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结合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方应当对受害人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积极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双方均对调解方案表示认可,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李某赔偿张某停运损失费人民币XX元整;二是赔偿款项于协议签订之日以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三是赔偿款项支付后,张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主张权利或是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停运损失如何赔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停运损失具有可赔偿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有明确规定。调解中,帮助双方厘清各自责任,找准争议焦点,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范围内提出方案,依法维护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