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息借贷有风险 证据留足绝隐患
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上午,长轩岭街村民彭某来到调解室咨询,反映其父亲于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将19万元钱借给朋友郝某后,经多次催要至今尚有本金和部分利息未予偿还。彭某父亲是农民,借出去的钱都是这么多年辛苦存的血汗钱,甚至还有部分是向别人借的,若再要不回来,父亲不知会做出什么事来……彭某非常着急,咨询解决办法。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8日,彭某受父亲委托,与郝某来到调解室就上述借款纠纷申请调解。经了解得知,这件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8月份,郝某向彭某父亲高息借款,彭某父亲见借款利息高于银行,便在两年间连续借给郝某共计19万元。彭某父亲借款均通过现金交付且无其它证人,郝某每次收到款项后都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每月借款利息,还口头承诺将来若无偿还能力,可将其岳父位于武汉的还建房用于抵债(理由是:19万元买了岳父的还建房)。自2019年后郝某再没给过彭某父亲利息,经彭某父亲多次催要,郝某一直未能偿还,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此借款纠纷事实清楚且不存在异议,关键问题是郝某暂无偿还的能力,且家庭并无可抵押的财产,郝某与彭某父亲当初协商若无偿还能力以房抵债的口头承诺,因郝某与其岳父当初未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也未将还建房过户到郝某名下,承诺无法兑现。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向彭某分析了关键问题: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进行民间借贷,也可以协商约定借款利息,彭某父亲与郝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郝某当初口头承诺将其岳父的还建房用于抵债,并未进行抵押登记,在法律上是不发生效力的抵押行为,不能作为偿还债务的有效担保。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借人对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要及时催要或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利于主张权利。
通过讲解借款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分析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郝某当初口头承诺将其岳父的还建房用于抵债,并未进行抵押登记,在法律上是不发生效力的抵押行为,不能作为偿还债务的有效担保。郝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由于疫情影响,自己现在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所有借款,但绝对会履行调解协议,鉴于双方诚恳的态度,调解也就顺利进行。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彭某同意本金采取分期归还方式,并免除自2019年后剩余未付利息。郝某也同意分期偿还借款,在经济条件允许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民间高息借款引发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多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无果后,主动向调解室求援。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深入浅出地对矛盾纠纷进行了释法明理,讲清楚了双方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及时打开心结,当场消除了矛盾,是一起懂法、用法、信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