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压起纠纷 法理结合平事端

2021-11-01 09:25
来源: 区司法局

土地占压起纠纷   法理结合平事端

李家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位于蔡店街的某风景管理公司因开发新建娱乐项目,在某村需征用原住民彭某某原房屋地基进行开发建设,彭某某原房屋地基在景区新建项目征地范围内,其房屋在2010年因未住人房屋已垮塌,彭某某多年一直申请在原地基上建房,但相关建房手续未能办理,在此期间彭某某多次上访,打市长热线,希望解决住房问题,却一直未能解决。2021年,彭某某在离原地基十米左右开始新建住房,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经街道相关部门多次协商无果,申请李家春调解工作室调解。

【调解过程】

2021年5月18日上午十点左右,与某村委会及景区项目负责人肖某某、彭某等人一起到某村彭某某原地基现场进行调查走访,排查发现彭某某在离原房屋地基十米左右准备新建一栋住房,一层还未封顶,因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城管部门下达过拆除通知书。彭某某认为自己没有住房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为什么不能建?景区认为该土地在景区刚开始开发的时候就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以及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逐层上报办理了审批手续,该土地已规划为林地,是不能建房的。双方由此多次发生纠纷。于是彭某某阻止景区施工,通过报警后双方申请李家春调解工作室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双方面对面坐下来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番宣讲,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在这场纠纷中的权利,为调解搭建了一座桥梁,景区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和分析之后对自己的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表示愿意对彭某某进行补偿,彭某某经过调解员的思想疏导,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愿意做出退让。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某风景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偿彭某某xx元整。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迅速了解事实,明确责任划分,明法析理,从而有效地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多年因房屋地基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短时间内和平化解,不仅令当事人双方皆大欢喜,更为今后开发商与农户之间的纠纷的调解起到借鉴、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