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与王某之间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

2021-11-15 15:50
来源: 区司法局

戴某某与王某之间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

礼仪茶乡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王某请戴某父亲戴某某等人到某街兴崛大道加油站对面临时清理树枝,戴某某一点四十分左右突发心脏病,王某与其他同事把戴某某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申请调解室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1 年5月19日下午1时许,王某请戴某父亲戴某某等人到本街兴崛大道加油站对面临时清理树枝,在清理中途,戴某某于一点四十分左右突发心脏病,当时一起务工的王某与其他同事马上把戴某某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由于死者家属情绪特别激动,现场情况有些混乱。当机立断,工作室采取背对背调节方式进行调节。

首先与死者家属单独沟通,说明了死者是自身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如若买了保险,可以进行索赔,并讲明了:承包商(王某)在法律上来讲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要对此次事故进行赔偿,只能说出于人道主义作为适当的补偿。经过调解员的情绪安抚之后,死者家属对责任划分有了清醒的认知,情绪稳定了很多。安抚了死者家属后,调解员又对承包商(王某)做了思想工作,阐明死者是由于突发心脏病而逝世,虽然不是他公司员工,并且在他公司出事故死的,但是和他存在雇佣关系,为他付出劳动时间内突发心脏病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雇员因突发疾病死亡,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可由雇主适当补偿。调解员动之以情,转告了死者家庭情况,戴某某家庭条件相当困难。一番语重心长的劝说下,承包商表示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

经过对死者的家属思想疏导,她们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愿意做出退让,事情圆满解决,家属一再感谢调解工作室所有的工作人员,感谢他们以正确的法律知识引导并快速解决了问题。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共识:由承包商(王某)一次性补偿死者所有的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死者家属对王某放弃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在调解中发现,很多劳务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甚至有时会曲解法律的用途,法律是把双刃剑,并不是一味同情弱者,偏袒纠纷中的某一方。每一次调解,是最好的普法宣传机会,人民调解员应不遗余力做好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