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某与某单位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李家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0日,黄陂区某街道村民郭某某临时受雇到某单位搬运物件,郭某某在搬运过程中,突然倒地不起。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发现后立即送往街道卫生院进行急救处理,后通过120急救车送到黄陂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发现郭某某呼吸心跳停止,医院随后宣布其死亡。郭某某家属认为是工伤,要求某单位以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某单位则认为是临时聘请的并且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且单位对郭某某死亡没有过错,不能认定为工伤,且没有过错责任,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补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遂申请调解工作室介入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2021年9月21日,调解室工作人员与街道综治办负责人、街道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及某单位负责人一起调查了解案情的经过,经排查发现郭某某自身有心脏方面的疾病,系自身病发身亡。案发当日是郭某某第一天去搬运物件,其妻子也在一起搬运。死者家属认为郭某某是某单位聘请的劳务工,而且是在劳动中死亡,应该以工伤的标准进行赔付,要求该单位按照死亡赔偿金七十万元进行赔付。某单位则认为郭某某系临时聘请来搬运物件,搬完了就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也未能及时火化、安葬。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及意见后,调解员就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责任归属,组织双方面对面坐下来进行析法明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一般临时工与用工者在法律性质上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为缩小双方分歧,调解员分别背靠背做双方工作,尤其着重做逝者家属方工作,尽力让其面对现实,客观冷静表达合理诉求。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情理法各角度疏导,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在这起纠纷中的权利,为顺利调解建立了互信,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态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双方对于补偿金额的认识逐渐靠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某单位对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费用共计X万X仟X佰元整(XXXXX元)。
二、某单位付清上述一切费用后,不再承担后续其他任何费用,为一次性了断终结和调解终止;死者家属收到上述费用后,应立即着手,死者的火化安葬事宜,不得无故拖延,并且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和主张,不再追究乙方在内任何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死者家属等就此事不得在网络及媒体渠道散播不利于稳定的舆论。否则造成的后果乙方将保留追究其法律的责任及权利。
四、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均无欺诈行为和胁迫情节;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违反协议者,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某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筹集款项付清。不得无故拖延。
【案例点评】
就此案而言,这是一起临时用工因自身疾病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死者家属一直处于丧亲之痛无法自控,不愿接受事实,其要求高额的赔偿金。调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稳定家属的情绪,防止事态恶化,从法、理、情的角度出发,将纠纷一一化解,在一周内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圆满解决,不仅保障双方的权利,更为今后临时用工与聘请单位之间的纠纷的调解起到借鉴、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