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引纠纷 情法结合化矛盾
临空园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黄陂区某街道私立幼儿园负责人黄小某与该街道村民黄惠某(系该幼儿园厨师)因黄惠某近十年的社保补贴问题产生纠纷,遂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黄惠某在该幼儿园厨房工作有十余年之久,期间一直认真负责,未出现任何工作失误。随着劳动保障制度健全,各用人单位纷纷将员工的劳动社保纳入统筹范围,但幼儿园一直未履行对员工养老保险的承诺,现黄惠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园方补贴其近十年的社保待遇。园方黄小某则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双方沟通过几次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经过仔细询问,在明确双方各自的诉求和认定的补贴金额后,发现双方认定的社保补贴金额的差异并不大,只是双方的沟通存在很大问题,互不退让。调解员分头行动,一方面从情理出发,让黄小某回顾这十年来黄惠某厨师在幼儿园的工作表现,现提出离职是因为身体原因,且两人都是街坊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养老保险补偿金只当是慰问昔日的老员工,日后互相见面还是朋友。另一方面从法律法规出发,调解员请资深律师给黄惠某算出这十年社保补贴的数额,让她知晓所得到的养老补贴金额。当然,用人单位是要为在职员工买五险的,特别是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鉴于前十余年医疗没有保障,黄惠某也表示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最后,调解员也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给幼儿园负责人黄小某进行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调解员同时也告诉园方,其他员工也应一视同仁的购买,否则就是触犯相关法律规定。黄小某认识到幼儿园工作的不足之处,当场表示后期尽量协调解决此类问题。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共识,黄小某愿意向黄惠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补贴、补发工资等劳动待遇。一起纠纷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
一件可能要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等繁琐程序的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品牌调解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既减轻了群众诉累,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平衡了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