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某与某职业培训学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孙东林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0日,潘某入职黄陂某职业培训学校,从事运营及培训工作。2021年6月23日,某职业培训学校以生意不好为由辞退潘某。后潘某以入职2021年2月20日-2021年6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被某职业培训学校违法辞退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孙东林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要求某职业培训学校支付其入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调解过程】
接到潘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对整件事情的经过作详细的了解。潘某是经朋友介绍去到某职业培训学校上班,某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也因此对潘某特别照顾,因潘某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住所,某职业培训学校为其提供了住宿。但入职期间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职业培训学校也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为潘某缴纳社保,潘某因某职业培训学校对其生活上的照顾也没有过多的提及此事。
2021年6月23日,潘某突然收到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的信息,负责人告知潘某现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不能继续将潘某留在公司,让潘某另谋高就。潘某认为某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因“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告知潘某,让其有时间重新找到住所和工作。
听完潘某的主诉,调解员联系到某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该校负责人也承认确有此事,只是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其没有意识到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随即,调解员分别对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下达书面通知。”某职业培训学校不仅没有提前告知潘某,且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导致潘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调解员告知某职业培训学校,其没有与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潘某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给与潘某相应的补偿金。2021年10月13日,调解员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分析赢得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信任,
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某职业培训学校需支付潘某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23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相关待遇,并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完成。
【案例点评】
调解员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积极借助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