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受伤谁担责 人民调解来解决
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潘某某受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主要负责给其公司鱼池喂养的鳜鱼投食。2021年6月23日,潘某某在工作中意外摔伤,经送医救治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共住院22天,医药费支出35000元左右。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承担了潘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因潘某某后期需要定期复查和治疗,双方就后期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在某村长期经营,若此纠纷进一步激化,村民潘某某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公司经营也会受到影响。2021年10月8日,黄陂区某村民潘某某来到调解工作室,请求为其劳务纠纷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考虑到当事人潘某某受伤行动不便,调解人员同双方当事人约定10月9日上门进行调解。经初步调查了解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是潘某某家人按工伤认定的赔偿标准提出赔偿金额与该公司愿意承担的金额差距过大。潘某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在住院期间公司不曾派人来慰问和探望,而自己提出赔偿金额的依据是咨询过他人不会出错。该公司负责人则认为潘某某为临时雇请的钟点工人,双方未曾签订劳务合同,其受伤也不是公司造成的,对方“狮子大开口”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自己是小公司一年也挣不了几个钱,实在是达不到潘某某的要求,故要求潘某某做伤残鉴定,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补偿。这一请求却遭到潘某某的拒绝,其家人甚至扬言要天天去该公司“讨要说法”。
在掌握了整个案件的事实后,调解员首先关心潘某某的身体状况,然后对整个事件进行整理和疏导。一方面让其感受受到重视,便于缓解情绪;另一方面从谈话中了解其真正诉求,才能“对症下药”。通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再次沟通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潘某某家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是对法律适用错误,潘某某年过六十,已过劳动年龄,其与该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此纠纷系劳务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潘某某受该公司临时雇用,从事简单体力劳动从而获取报酬,属提供劳务的行为,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潘某某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此该公司对潘某某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潘某某因意外滑倒受伤,其本人与该公司对损害发生没有明显过错,双方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损失比较恰当。
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赔偿标准及对比相同案例赔偿办法,反复协调沟通下,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在通过调解员讲道理、析法理,耐心的对双方作说服工作后,促使双方化解矛盾,取得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武汉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潘某某支付后期治疗、护理、营养等各项费用,双方当日签订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首次赔付款项。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过程意外受伤的赔偿责任纠纷。受伤者年过60,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摔伤导致骨折,各方因后期赔偿费用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激化矛盾纠纷。调解员在准确掌握了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后,找准切入点,抓住当事人的心理,从情理法的角度反复的为双方做好工作,既要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但又决不能为了息事宁人,突破法律规定,导致赔付不公平不合法,给处理类似案件造成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