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起纠纷 人民调解解忧愁

2022-02-07 10:43
来源: 区司法局

土地置换起纠纷 人民调解解忧愁

刘明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70年代初期,天河街某甲村与某乙村归属同一个大队,乙村主要负责渔业生产,甲村主要负责农业生产。70年代中期因甲村中间一块小地一直无法产出,遂与乙村商量,将此块土地置换给乙村,乙村给予甲村500斤鱼作为置换一个2亩水塘条件,但当时甲村分两年实际取得230斤鱼,乙村仍欠甲村270斤鱼。现甲村村民认为因当时乙村未给付足够的鱼,土地置换并未如约履行,双方就土地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双方村民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

【调解过程】

2020年11月17日,甲村村民段某春代表13名村民就甲乙两村之间土地权属纠纷向调解工作室提出申请调解,调解最终因乙村要求村民代表通过法院审判程序解决问题而中止(当时调解现场,驻村律师已明确告知甲村的诉求无法律上的支持)。  

2021年5月,甲村村民代表段某春再次申请调解,此次调解较为成功,双方约定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调解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因甲村村民私自到乙村捕鱼,现场发生争吵,导致协议签订一事终止,事后乙村要求将“不准甲村村民到乙村捕鱼”作为协议的条款,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次,调解员本着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同时延伸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3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法律条款依据,详细向双方村民代表讲解法律上该土地属于乙村所有,但是基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乙村应当给予甲村补偿因欠270斤鱼经年累积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随后,又对双方村民代表进行多次协调沟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组织调解下,通过认真梳导双方矛盾,当事人双方也自我反省、相互交流,最终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2021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协议,一致认定该地块属于乙村所有,但是乙村应当给甲村补偿因欠270斤鱼经年累积及地块所产生的收益,双方积极配合经管站、财政所办理付款相关手续。现如今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双方村民代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双方均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一起历时多年的信访积案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坚持自愿、公平、安正原则,任何一个调解现场都是普法、讲法的阵地。此次调解纠纷虽然时隔几十年,但也是有法可依的,有据可循,把问题和对应的新、老条款一一对应,导出最终结果,以理服人,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