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受伤惹争议 人民调解化干戈
罗汉街阳光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7日,罗汉街某村村民姚某在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间进行劳作的时候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带班王某立即将姚某送往武汉市优抚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手掌开放性损伤,现已于2021年4月30日出院,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向罗汉街阳光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于是请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事实后,姚某认为是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姚某上班第一天的上午已经反映了机器可能存在问题,公司未及时维修从而导致了姚某的受伤,公司一方也未与受害方签订合同。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是姚某在工作中操作不当,自己的失误导致的受伤,不愿意承担此赔偿责任。调解员及时了解到矛盾争议的焦点,于是向双方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向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注意安全防护,并且要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在受害人报告隐患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公司理应承担人身损害补偿责任。赔偿具体金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双方了解到责任划分后,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员站在双方角度,一方面中肯的称赞了姚某尽职尽责,业务专业,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极力建议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留住人才,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积极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共识。至此,矛盾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姚某在治疗期间,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为其支付前期医疗费共各项费用。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此费用不包括前期治疗费,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日内向姚某一次性补偿,另行支付后期治疗费用。姚某在伤情康复后,有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公司认为可以胜任其工作,可以在公司继续上班。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首先在于责任的划分,而后转为赔偿金额多少的分歧。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失,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其他类损失,并没有偏差和偏向地计算赔偿金额。调解中,调解员帮助双方厘清各自责任,找准争议焦点,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范围内提出合理方案,协议中明确指出姚某可以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