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中电动车有过错 是否承担责任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驾驶人刘某某驾驶鄂AXXXXX小轿车在XX乡XX村村委会背后交叉路右拐与逆行的方某某电动车发生车辆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后座人员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伤者送医后经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股骨骨折,头皮血肿。陈某某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xx元左右,均由刘某某承担并已支付。双方就交通事故后续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到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事故经过和双方诉求之后,迅速梳理了本案的调解思路,首先确定了本案争议焦点:1.责任划分有争议: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为双方同等责任,而电动车驾驶人方某某、受伤方陈某某则认为是小轿车碰撞电动车,自己属于“弱势”群体应无责任,所有损失责任应由轿车方承担。2.责任承担有争议:轿车方驾驶人刘某某认为陈某某受伤系电动车倒下压在腿上造成的,应该由电动车驾驶人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金额有争议:小轿车保险过期未及时续保,不能走保险理赔程序,驾驶人刘某某针对陈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同。
针对以上争议,调解员首先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法律”角度分别向刘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耐心细致的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告知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接着,调解员向方某某、陈某某摆事实,讲道理。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事故应负一定责任,双方是同等责任,按照目前对方没有受伤的情况来看,车辆损坏维修费用应由刘某某车辆保险范围内承担一部分,电动车驾驶人方某某也要承担一部分,电动车人员医疗费、误工费及电动车修车损失费由汽车交强险全部承担。因为刘某某没有续买保险,以上这些费用只能由驾驶人刘某某自己来承担。方某某、陈某某听完后表示对“同等责任”的认定理解并认同。然后调解员对轿车驾驶人刘某某解释:虽然陈某某受伤系电动车倒下压在腿上造成的,但电动车倾倒却是小轿车和电动车碰撞引起的,受伤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刘某某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现在事故已经发生,尽快处理赔偿事宜有助于快速案结事了。最后,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组织双方计算出应赔偿金额,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通过调解员讲道理、析法理,耐心的对双方做说服工作后,促使双方化解矛盾,取得共识,达成调解协议:一、由刘某某一次性赔偿方某某、陈某某本次交通事故中人员受伤损失、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
二、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车辆损失由自己承担与方某某、陈某某无关。
三、刘某某履行支付后,此纠纷就此彻底解决,今后陈某某、方某某不得就此次伤情、车辆损失再向刘某某主张权利。
四、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各不反悔,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是“弱势”方,不应承担责任的错误认识,本案调解金额虽不大,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导致矛盾升级以至于迟迟不能结案。
本案经过调解员认真细致的劝说疏导,促使当事双方从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从情绪激动到理性思考,无不体现了调解的智慧和艺术。首先,要稳定当事人情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当事人情绪容易对立,一旦处理不好,控制不了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刑事案件,调解员一定要善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变化。其次,要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要善于通过前期的调查摸底,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进而达到调解处理纠纷的目的。再次,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时,调解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赔偿年限、赔偿数额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