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知不足,一时冲动险铸错

2022-06-02 16:28
来源: 区司法局

法律认知不足,一时冲动险铸错

蔡店街李家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是蔡店街某村村民李某某生日,邀约几个同乡聚餐,饮了不少白酒和啤酒。26日,李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公司同事通知其弟弟李某乙紧急送到黄陂某医院救治,4月9日下午因医治无效病发身亡,家属要求李某某所在的速递公司赔偿10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特向蔡店街李家春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2年3月25日,李某某因要过生日,特向所在单位武汉某速递有限公司人事部门请假2天。李某某在聚餐席间推杯换盏,饮了不少白酒和啤酒。26日,李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头晕脑胀,言语不清,公司同事见状马上通知其弟弟李某乙,将其送到黄陂某医院救治,在医院住院治疗。4月9日,下午因医治无效身亡,4月10日,武汉某速递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送慰问金到其位于黄陂区的家中进行慰问。李某某亲属认为给的慰问金太少,而且要求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按照责任划分至少得赔偿10万元,双方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亲属及同湾村民拦住公司的车不让走,场面一度十分混乱。

调解员接到案情后,迅速前往案发的村湾稳控局面,并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派出所介入。在随后的调查了解中,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条第三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调解员一再强调,有事说事,冲动只会使事情更复杂,也得不到很好地解决。经过劝说,村民情绪有所缓和,并答应不再拦车,双方坐下来进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李某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工亡赔偿的任何一条,李某及其亲属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和分析之后有了清醒的认识,意识到李某某是自身基础疾病外加喝酒才导致直接死亡的事实,不能认定工亡事故,并表示不再追究公司方的责任,态度也发生了改变。

随后调解员继续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对于李某某的突然离世,家属一时难以接受,李某某家庭条件艰难,希望尽量多照顾一下李某某家属。经过多轮协商,武汉某速递快递有限公司最终答应愿意再多拿出一定慰问金。随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此案例是一起意外身亡的案件,其亲属及同湾的村民在不明法、不知情的情况下,认为李某某死亡应该按照工亡的赔偿标准得到赔偿金。最后,通过调解员的明法析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双方都清晰地认识到各自的权利以及社会责任,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履行协议。此案件若不能和平化解,一场民事案件就会转为刑事案件。调解员尽早介入,阻止了事态发展,为今后于此同类的纠纷的调解起到借鉴、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