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与涂某某的死亡赔偿纠纷
罗汉街阳光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王某某雇请涂某某在罗汉街某有限公司工作,涂某某在对厂房捡漏时不慎坠落,王某某立即就近将其送往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罗汉街阳光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深入调查了解,死者涂某某是由包工头王某某介绍到该公司厂房工作的。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提出,此次事故是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因此该公司应该按照工伤处理。死者家属还提出,死者正值壮年,是他们家的主要劳动力,此次事故导致其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而且自己的子女都还未成家,要求给予一百二十万的赔偿。公司方认为其并未与涂某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涂某某并不能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自己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表示自己不是直接雇主,主要的赔偿责任在于包工头王某某。包工头王某某则表示坠楼是发生在公司方的厂房处,应该由公司方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能顺利进行,调解员积极向双方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建议双方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都可以心平气和地回去再好好考虑。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的情绪几度失控,甚至表示要采取过激行为与厂方抗争到底,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面对现场混乱的情况,调解员决定对双方分开调解,分别做思想工作。对于死者家属,调解员对其进行耐心的安抚。同时,开导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应该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适当考虑另外两方的经济情况,引导其要提出既合情又合法的赔偿请求。另一边,调解员对某公司和王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解疏导,调解员还向公司解释,即使其与死者涂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与涂某某之间构成了实际的劳务关系,若受雇一方在工作过程当中伤亡,劳动者或者家属同样可以以侵权为依据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调解员向王某解释,由于涂某某是王某某的雇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其应该对雇员涂某某的死亡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这是不能推脱的责任。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下,三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由公司和包工头王某某共同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杨某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就是赔偿标准和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了“背靠背”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不仅仅从法律方面为当事人讲解我国法律对于雇佣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又采用“换位思考”法,将双方的困境、家庭情况告知对方,在双方的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从情理入手,从而最终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