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某与许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下午17时,在沙料场从事机械维修工作的文某工作时意外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脊柱脊髓损伤。文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因此与沙料厂主许某某产生损害赔偿纠纷。文某多次到街、区相关部门上访,葛天才调解工作室受街道政府委派,介入此纠纷的调解。
【调解过程】
据调解员走访调查了解到,现住沙料场的文某是湖南省岳阳县人,在沙料场里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多年。事故发生后,文某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脊椎脊髓损伤并住院20天,出院后文某继续留在场里休养,前后共花费检查费、住院费两万多元。
调解员将许某某、文某召集在一起进行当面调解。调解员给许某某做法律讲解,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表示,对于此次意外的发生,双方都不愿意看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希望双方都能理性对待,许某某作为雇主应积极承担责任。文某表示今年才41岁,上有老下有小,受伤以后劳动能力受限,希望许某某能考虑他的实际情况。许某某则表示愿意作出适当赔偿,但由于沙料厂生意也不景气,希望对方能降低补偿要求。调解员见此双方有缓和余地,积极介入处理这起纠纷事宜,希望双方在法律范围内,能互谅互让尽快将事情解决好。在调解中,许某某随后态度也较为诚恳,文某提出的要求他也尽量满足。许某某表示双方一起共事多年,文某病好了后会其继续在沙料厂做工,他愿意承担责任支付赔偿款。双方最终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许某某一次性赔偿文某各类经济损失,该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许某某方履行给付后,此纠纷调解即告终结,文某方自愿放弃主张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此纠纷成功化解,调解员讲策略重情理,一是注重情感沟通交流,赢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换位思考。二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前提下,弹性调节。双方选择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主要原因是方式相对温和,在“公平、友善、讲理”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合理调整,达成共识。三是善于运用法律条款。有法律条款的约束和规定,赔偿标准有据可循,可以提供调整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