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起争议,依法调解促和谐
黄陂区天河街刘明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5:30分左右,天河街某村村民赵某某驾驶四轮老年人代步车,行至一转弯处,因路边树木茂盛遮挡视线,与逆行驾驶的叶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叶某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赵某某立即将叶某某送黄陂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后叶某某回家休养。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特申请刘明祥调解工作室调解。
【调解过程】
事发后,矛盾双方各执己见,情绪都比较激动,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调解员找到与此次纠纷相符合的条款进行解释,语言尽量解释得让双方通俗易懂。
调解员细心地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相关规定,重点围绕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于双方都是无牌无证且无驾驶证的情形,同时逆行的叶某某车速过快,鉴于以上情形,结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一方的赔偿责任;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后,双方对于责任界定也释然了,一致认可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由叶某某承担,赵某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坐下来心平气地进行了道歉和赔偿,事情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叶某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
【案例点评】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找所在街道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好群众的普法宣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讲事实,摆道理,让群众信服,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的主力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