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与李某某的赔偿纠纷

2023-01-12 14:43
来源: 区司法局

某企业与李某某的偿纠纷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湖北某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从事公路绿化工作。2022年7月14日下午,李某某被人发现在工地附近小树林里吊死在树上,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排除他杀可能,确认李某某为自杀身亡。李某某家属与企业方就李某某死亡赔偿事宜争论不休,一度情绪失控,矛盾极有可能激化。家属方在派出所指引下来到调解工作室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后,家属方表示想通过韩耀明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先向家属方详细了解情况,为进一步掌握案情,又联系派出所和企业方,核实调查事情经过。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和双方态度后,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协调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家属方情绪激动,一致认定李某某是在工作期间死在工地附近,虽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为自杀,但也不能排除在工作期间受了委屈或其他因素导致自杀,企业应该承担李某某工亡赔偿责任;企业方则认为李某某是自杀身亡与企业无关,企业没有过错,即使如家属所说自杀有其他因素造成,也不能排除李某某系家庭原因导致自杀,如果家属方硬说是企业方造成的那就走司法程序,通过诉讼解决。

面对双方剑拔弩张的局势,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调解员立即向双方普及了工伤工亡的认定和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不属于工亡。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讲解,家属方的态度有所转变,但要求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偿费用,理由是就算李某某不算工亡,但也是在工作地出的事,企业应该承担责任。李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这一走家里的经济来源就断了,生活都难维持,如果企业不承担责任,一天不解决问题,他们就坚持尸体一天不火化。企业方表示家属要求金额太高,没办法满足,而且这几年因疫情和天气原因公司损失很大,现在也很困难,最多只能给予2万元的救助,如果家属还要继续闹,闹一天补偿费就少一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态度都有所缓和,争议焦点转移到了补偿金额上,调解员立马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到不同的调解室进行疏导协调:面对死者家属,首先安抚家属情绪,并向家属强调此案不属于工亡案件,要适用工亡赔偿标准要求过高,并通过讲解类似案例的补偿办法,以案释法、析理的方式让家属释怀,况且一行人从老家到这里几天的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都是他们自己在承担,拖延下去经济负担比较大,适当降低补偿要求,尽快解决问题,早日让死者入土为安,家属也可以早日回归正常生活;面对企业方,了解到企业负责人与死者是老乡,通过打感情牌,希望企业克服现有困难,看在同乡情谊上伸出援手,从其他途径给予一些补偿,让死者家属心理上舒服一些……。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慰,就补偿的细节进行协商,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由湖北某有限公司基于人道主义救助,向死者家属给予李某某死亡补偿费用总额:XX万元,上述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李某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所有的补偿费用,李某某家属对此无任何异议;除上述款项外,湖北某有限公司承担李某某急救救护车费、停尸费、火化费、家属住宿费等,具体金额具实结算;补偿款分2笔支付,第一笔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费用X万元于李某某火化安葬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矛盾升级,造成不良影响,调解员通过调查,详细掌握纠纷事实后,准确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做到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就是一座化解矛盾的桥梁,在这起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以法为依托,以情为纽带,以理为支撑,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体现了企业的人情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