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某与某砂石料场的非正常死亡纠纷
天河街刘明祥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2年 12月26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鄂A重型货车在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某砂石料场(以下简称公司)倒车时,将在现场卸货的曾某撞到,造成曾某受伤死亡的意外事故,家属向石料场公司讨要说法未果后,随后围堵了天河街道办事处。天河街刘明祥调解工作室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持法理结合进行调解,于2023年1月5日圆满完成一起非正常死亡纠纷的调解。
【调解过程】
事发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调解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参与了纠纷调解,调解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起因、经过,建立了全面的调查笔录。起初曾某家属情绪激动,调解工作十分被动,调解工作停滞不前,但并不表示调解团队没有行动。调解员尽量避其锋芒,打“时间差”,利用家属情绪平稳期,用“共情”的方式安抚死者家属,调解员站在家属的角度,分析了目前面临的问题,后又打听了家属家庭目前面临的困境,采用“顺水推舟”的方式,逐渐把话题引到家属的诉求上,引到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上,调解员对于家属的巨额赔偿和不合理之处不进行任何反驳,而是之后和几位有话语权的亲戚分析赔偿金额依据和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地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曾某与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7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通过给曾某的亲戚做工作,让其间接讲法释法,阐明赔偿款到账方案,家属稍稍有些松动,不再抗拒调解。逐渐拉近调解双方的距离,让调解由不可能变成了可能;让赔偿金额不确定成变了确定;让复杂的诉讼案件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调解团队同街道工作人员先后组织了四轮调解之后,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9、1187条之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调解结果】
公司赔偿曾某家属因意外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
付款方式:双方在签订调解书后,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支付家属赔偿款款人民币X万元。余款伍万元在保险公司受理后,若理赔不通过,则该余款将在不晚于2023年6月30日由公司支付。
同时,家属自愿谅解司机的过失行为,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含其他单位的工伤、意外事故)。家属配合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案例点评】
很多涉及用工过程中的意外死亡纠纷的调解方式大同小异,不同的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经历的重重考验,例如调解员要有足够的耐心;调解员要把控好调解时机和调解力度;调解员如何释法;调解员如何将双方的谈判条件聚拢到相同高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