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蒋某某的劳动纠纷

2023-05-12 14:37
来源: 区司法局

孙某某与蒋某某的劳动纠纷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蒋某某在某某村建造生态果园,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湖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该公司承接工程后分包给孙某某名下施工队具体施工。孙某某带领工人于2019年11月18日正式入场施工,直至2020年9月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人负责该工程,蒋某某和孙某某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韩某某,经多方寻找仍然无法联系。为保证工程按时完工,蒋某某将余下工程交由孙某某继续施工,并约定余下工程采取现结方式结算。2021年1月1日该工程竣工,蒋某某于当天实际入住并投入使用。后因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某至今无法联系,孙某某就结清尾款事宜多次找到业主蒋某某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结果。因此,双方申请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孙某某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首先向孙某某了解了事情的经过,查看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然后联系业主蒋某某确定其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在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开始正式立案调解。

为查明工程施工全部经过,调解员联系相关部门核实韩某某的情况,了解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韩某某是公司唯一股东,纠纷双方通过报警方式都未能联系到韩某某。现在双方反映的诉求是:施工方孙某某以前期施工款项该公司未结算为由要求业主蒋某某直接支付;蒋某某则称其工程发包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验收结算应面对该公司而不是施工方。

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调解员决定避开中间人韩某某,组织孙某某和蒋某某双方见面座谈。经过双方多次座谈对整个施工经过进行了梳理,通过核对施工时间、工程量、工程款结算清单等,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是蒋某某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某签订的,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应该是合同双方,但是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失联,现在孙某某是否有权直接向业主蒋某某要求支付未结工程款?

2、蒋某某向孙某某支付工程款后,该建筑装饰公司及韩某某再向蒋某某主张支付工程款,蒋某某如何维护权利?

3、该工程目前尚有瑕疵未修复,是否留存质保金后期再支付?

针对业主考虑的以上问题,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及现实案例,给双方作了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该公司在工程中途退场,无人负责项目,实际上已用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并且拖延下去会造成工程无法完工、对业主造成经济损失,该公司已经属于违约行为,蒋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孙某某作为工程施工方,不论是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还是接受蒋某某口头邀约,都是作为承揽人在同一标的上进行施工,工程款可根据工程量计算。在该公司中途违约退场情况下,孙某某就已实际履行的施工量要求蒋某某支付工程款,具备合理性。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蒋某某同意向孙某某支付未结清的工程款总计人民币X万元。考虑到工程还有瑕疵需要修复,因此,该款项分为两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两日内支付X万元;第二期于孙某某为蒋某某修复装修瑕疵后两日内支付X万元。

蒋某某向孙某某支付工程款后,孙某某承诺后期不再向该建筑装饰公司及韩某某追究任何和此工程有关的责任,并同意在日后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韩某某向蒋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时,配合提供举证证明。

协议达成后,双方握手言和履行了首期付款。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长轩岭街韩耀明调解工作室通过不断探索人民调解新模式,打造基层治理新格局,对矛盾纠纷迅速响应,首先通过还原案情真相、剖析法律关系找到矛盾焦点,快速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减少纷争,然后根据法律条文及相关案例,有理有据开展调解工作,把主要问题摆出来,通过释法明理说服当事人,最后依靠“背靠背”拿出解决方案,促成协议达成。通过依法调解,取得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