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
前川街胡炳基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梅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售票工作。2019年6月,梅某到达退休年龄后被返聘,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3年2月15日,梅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赔偿未达成一致,后梅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以梅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未受理。随后,双方共同向前川街胡炳基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室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梅某十分气愤,表示自己在该公司辛勤工作十余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要求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调解员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当即安抚双方情绪,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双方均清楚自己在这起纠纷中究竟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哪些责任未尽到,哪些义务没有履行。
公司方解释说,由于很多售票员在公司上班,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能保证长期稳定,很多时候刚刚向社保中心递交材料,员工又离职,又要递交停保资料,用人单位实属无奈,遂未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考虑到梅某在公司上班时间较长,工作辛苦,愿意依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梅某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不能满足。
随后,梅某便与公司方争吵起来,调解员见状立即停暂调解,单独做梅某的工作,待梅某情绪稳定后,调解员耐心开导梅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这段时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无需做经济补偿。梅某在调解员的真诚相待下,向调解员袒露心声,表示自己对该公司不信任,自己愿意退让一步,要求公司只赔偿养老损失,但担心自己退让后公司不履行。调解员告知梅某,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组织会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如对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导,梅某这才放下心来。双方面对面坐下后,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参照有关省份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因2019年6月后,梅某已满退休年龄,某公司无法再为梅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梅某不再存在养老待遇损失问题。故某公司应赔偿梅某2012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养老待遇损失,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同意了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公司赔偿梅某2012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养老待遇损失,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赔偿款项支付后,梅某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主张权利或是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同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提示劳动者,在职时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保留好未缴纳社保原因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