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1日下午正属于中考停课期间,十四岁初中生邓某未上课,同另外三名同学到某河某坝附近不慎落水,后经相关部门搜救打捞,于2023年6月22日清晨4点打捞上岸,确认溺亡,由此产生纠纷。邓某的父亲多次到街、区相关部门上访。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联合当地村民委员会先后三次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得知事件发生后,姚家集街葛天才调解工作室和村委会在征得邓某家属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参与到事件处理行动中。邓某的家属情绪比较低落,调解员以谈心为由耐心的安慰、开导其家属,并询问他们有何诉求。起初,家属埋怨学校不该放假,否则孩子不会去河中游玩。调解员在得知原由后,经过调查走访,向学校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向家属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内容,指出中考停课是各省、市长期积累经验并决定实施的规定的,孩子在出了学校后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并且学校长期坚持学生安全教育,发放防溺水通知书给家长,提醒家长做好监督工作,叮嘱家长看好孩子,远离水源,学校前期学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依据证明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调解员耐心讲解后,其家属就情绪激动起来,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第二天,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更换了一名调解员,再次与其家属沟通,家属此次明确学校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听后,矛头又转向滠水河道管理处,认为滠水河没有管理人员巡查,未尽到职责。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耐心的向家属解释,事发河道属开放性的自然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且水务局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故某区水务局对本案事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案涉河流的水资源利用保护、河道的整治和维护等,案涉河流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河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保障。其家属在听到这样的说法时人不愿接受,称其唯一的儿子就这么死了,一定要给个说法,不然不会善罢甘休,故第二次调解失败。
经过前两轮的调解,家属已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冷静了许多。第三次调解在村委会进行的,调解员和村党支部书记认为,要让家属明白家长在孩子教育和成长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从此方面着手对家属进行耐心劝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中提到,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邓某在事发时为十四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下河戏水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其法定的教育保护义务,告知戏水的危险性、管理约束在水域附近的活动。其母听后泪流满面,悲愤地说:“我平时天天和他说不要玩水!不要玩水!他就是不听啊!”调解员以及村党支部书记见状都有些哽咽,家属此刻能认识到自己疏于管教,未尽到责任,调解也就有了转机。
【调解结果】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这起矛盾纠纷最终得以成功化解。相关部门鉴于其家庭情况困难,决定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适当经济上的救助,对家属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
【案例点评】
明理释法解心结,三轮调解促和谐。此纠纷成功化解,一是调解员们注重情感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缓解悲痛,从而循序渐进的进行法律知识的灌溉;二是在尊重当事人意见前提下,中途灵活换调解员,取得当事人认可与信任;三是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调解允许的前提下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事人过错,刚柔相济,解决纠纷。在“公平、友善、讲理”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合理征求各部门意见,对这个破碎的家庭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