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某某与潘某某的损害赔偿纠纷
蔡家榨街礼义茶乡调解工作室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1日晚上22:00时许,蔡家榨街某村村民蔡某某和潘某某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潘某某左侧颢叶脑挫裂伤血肿,左侧小脑半球局灶性脑挫伤,左耳廓裂伤创。经武汉中诚法医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后经过派出所组织调解不成,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来到蔡榨街礼仪茶香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工作室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调解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查看完派出所笔录卷宗后,调解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双方打架,双方都受伤的,互相承担责任。事件的起因及双方受伤程度,是分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肯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对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后,双方当事人都明确了事情的严重性,对接下来的调解十分配合。与此同时,调解员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仔细询问结合派出所笔录卷宗和法医鉴定结果,双方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首先蔡某某殴打潘某某,致轻伤一级,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理应做出赔偿,而潘某某认为蔡某某认错态度较好,并且积极提出补偿,第一时间也是出具了谅解书,请相关部门减轻或免除对他的刑事处罚。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2023年3月9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蔡某某一次性赔偿潘某某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不含前期蔡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双方约定,于2023年3月9日,甲方以当面转账支付给乙方潘某某,乙方出具收条。双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为此事产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这起案例的调解过程有法有据,让当事双方意识到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方当事人积极提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共识,调解成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调解中主要展现出的是一种人文关怀,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体现了公序良俗的意义。